吉祥人寿美满康佑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30—60周岁

保障期:30年、至80周岁、终身

缴费期:5年、10年、15年、20年、30年

缴费方式: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首期收取两个月的保险费)

产品介绍:

产品名称:吉祥人寿美满康佑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保障内容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三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终止。

给付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于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当日)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上述重大疾病:基本保险金额*150%

•如果被保险人于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后(含当日)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上述重大疾病:基本保险金额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给付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20%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提示:

. 重大疾病和轻症疾病详细定义请参见产品条款

. 本产品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

. 本产品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天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投保示例:

吉先生30岁,投保了吉祥人寿美满康佑重大疾病保险,选择20年交费,30万基本保额,保障终身,月缴保费734元。具体保障情况如下:

保险责任

保障情况

重大疾病保险金


分三组,每组30万保额


轻症疾病保险金


不同轻症累计给付三次,每次保额6万


身故保险金


所有已交保费

保费豁免


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本资料内容为帮助您理解产品所用,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吉祥人寿美满康佑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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