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

l 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

l 与主合同相同。

 

产品简介:

l 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每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已获得的补偿或给付部分及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确定。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5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90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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