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祥人寿吉祥100(2015)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扩展的补充公告

发表时间:2021-02-03

尊敬的客户:

您所持有的吉祥人寿吉祥100(2015)意外伤害保险,在原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应对疫情的需要,我司特将保险责任扩展至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导致的身故及伤残,扩展责任如下: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被保险人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含)经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注),我们提供以下2项保险责任:

1. 新型冠状病毒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新型冠状病毒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被保险人经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新型冠状病毒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新型冠状病毒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新型冠状病毒伤残保险金给付的,则给付新型冠状病毒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新型冠状病毒伤残保险金。

2. 新型冠状病毒伤残保险金

本合同新型冠状病毒伤残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被保险人经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自确诊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我们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新型冠状病毒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新型冠状病毒伤残保险金。如自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确诊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新型冠状病毒伤残保险金。

新型冠状病毒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新型冠状病毒伤残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新型冠状病毒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新型冠状病毒伤残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新型冠状病毒伤残保险金一次或累计给付超过人民币5万元时,除新型冠状病毒伤残保险金责任和新型冠状病毒身故保险金责任继续有效外,本合同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经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我们不承担以上两项保险责任。

注:新型冠状病毒是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2019-nCoV),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由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国家正式卫生检验检疫机构确诊。

说明:2020年2月7日的“关于吉祥人寿吉祥100(2015)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扩展的公告”废止。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系您的保单服务人员,或致电我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003003,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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