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

l 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或其他我们认可的成员、及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

保险期间:

l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

 

产品简介:

l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投保时双方约定的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l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180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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