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

l 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或其他我们认可的成员、及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

保险期间:

l 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最长不超过1年。

 

产品简介:

l 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余额,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

l 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继续给付:

1、门(急)诊治疗最长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5日为限。

2、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90日为限。

3、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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